什么情况下取消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违法犯罪接受法律的执行期间,国家会依法取消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
重庆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有什么作用
优抚对象领定补
2011民政部优抚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1954年11月以后退伍并参战的部队退役人员纳入国家抚恤范围。是什么意
是指1954年11月以来的退伍并参加作战任务的推移人员,具体来讲,就是对参战的推移军人给予优抚补贴,大概已经发了3年了。条件:一个是档案里有参战记录,比如对越、对印反击战,珍宝岛战役,“8314”海战等;另一个可以由原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提供证明。
优抚对象可以如何分类?
优抚对象可以分为十五类:(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省级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人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3)红军失散人员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人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5)在乡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省级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残疾军人。(8)伤残人民警察持由省级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省级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伤残民兵民工持有省级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11)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1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3)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14)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15)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他参加过核试验军队的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优抚对象指的是什么呢?
优抚对象,是指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优抚对象可以如何分类?
优抚对象可以分为十五类:(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省级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人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3)红军失散人员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人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5)在乡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省级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残疾军人。(8)伤残人民警察持由省级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省级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伤残民兵民工持有省级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11)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1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3)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14)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15)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他参加过核试验军队的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优抚对象指的是什么呢?
优抚对象,是指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从何时起,国家再次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4年9月中旬,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 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 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 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 7隹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 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 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増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 补助5元。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 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 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 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 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 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 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 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 四季度投人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 费306亿元。
优抚对象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需民政部门统一提供优抚对象的证明材料和名单,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乌海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统资格审批表、乌海市参保单位职工档案登记表,经审核报局领导签字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我是六级因公伤残军人今年的优抚标准会提高吗?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不得不纠正你的错误称谓“伤残军人”,这个称谓在2005年7月已经作古。《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 政 部 财 政 部2016年9月26日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一级 因战 66230因公 64140因病 62040二级 因战 59940因公 56780因病 54660三级 因战 52590因公 49420因病 46290四级 因战 43100因公 38910因病 35750五级 因战 33670因公 29440因病 27340六级 因战 26310因公 24890因病 21030七级 因战 19990因公 17890八级 因战 12620因公 11550九级 因战 10480因公 8420十级 因战 7360因公 6300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21030 18050 16980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45930 45930 20720。